北京企业经济性裁减职员规定
为了使《劳动法》在我市更好地贯彻推行,做好企业依法裁减职员工作,依据本市具体状况,特做如下规定:
1.企业经济性裁减职员是指企业濒临破产处于法定整顿期间或生产经营发生紧急困难确需裁员时依法同部分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
2.经济性裁减职员工作应既落实企业用工自主权,又注意维护首都社会稳定,依据本市实质状况,采取积极、慎重的办法进行,裁减职员的比率应逐步放开。
3.本市行政地区内参加失业保险的企业具备下列状况之一的,可以推行经济性裁减职员:(1)濒临破产,让人民法院宣告进入法定整顿期间;(2)连续三年经营性亏损且亏损额逐年增加,资不抵债、80%的职工停工待工、连续6个月无力按最低生活费标准支付劳动者生活成本的;
4.企业确需裁减职员,应按下列程序进行:(1)提前30天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状况;(2)提出裁减职员策略;(3)将裁减职员策略征求工会或全体职工建议并修改;(4)向市劳动局报告并听取市劳动局的建议;(5)由企业公布裁员策略,并按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5.企业裁减职员向市劳动局报告时应提供下列材料:(1)企业裁减职员策略;(2)工会或全体职工对裁减职员策略的建议;(3)企业让人民法院宣告进入法定整顿期的证明书或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认同的资产评估机构对企业资产盈亏状况评估后出具的资产证明书。
6.企业不能裁减下列职员:(1)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2)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3)女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4)男职工年满50周岁,女职工年满45周岁的;(5)残疾职工;(6)夫妻双方在同一企业的,只允许裁减一人;(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不能裁减职员。
7.企业裁减职员应按有关规定向被裁减人支付经济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