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沈阳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沈阳人民政府令第11号
《沈阳作业场合职业卫生监督管理方法》业经14日市人民政府第2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发布,自1日起实行。
市长李英杰二○○九年5月26日沈阳作业场合职业卫生监督管理方法
第一章总则
规定为了加大职业卫生监督管理,控制和消除职业病风险,保护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促进经济进步,依据《中国职业病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质,拟定本方法。
规定本市行政地区内作业场合职业病风险原因的防治及管理,适用本方法。
规定本方法所称产生职业病风险的用人单位是指产生《职业病风险原因分类目录》所列的一般和紧急职业病风险原因的用人单位。
紧急职业病风险原因是指《高毒物品目录》所列化学原因;石棉纤维粉尘、含游离二氧化硅10%以上粉尘;放射性原因;国家规定的其他应列入紧急职业病风险原因范围的。
规定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职业卫生工作的领导,把职业卫生工作纳入本行政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进步计划,并将职业卫生监督管理经费纳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
规定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是本市作业场合职业卫生监督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的作业场合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是本行政地区内作业场合职业卫生监督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地区内的作业场合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市和区、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职业病防治监管工作,根据《中国职业病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实行。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职业卫生保障
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指标需要的工作环境: